四川省针灸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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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针灸学会章程

发稿时间:2025.08.12 来源:四川省针灸学会 点击: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针灸学会,英文译名为Sichuan Association of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 ,英文缩写为SAAM(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会徽为两个同心圆,内圆中心为针灸图案,用毫针贯通四川省南北上下,气血在针身周围旋转,与艾叶相辅并行,内圆下方书写学会成立时间;外圆上方以隶书书写学会中文名称,下方为英文名称。会徽寓意针灸行气血调阴阳的作用和四川省针灸学会团结广大会员服务全省人民健康的职责定位。会徽图案如下: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四川省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发展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认真履行为针灸医学科研、医疗、教学、产业等工作者服务的职责,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针灸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积极普及和推广针灸医学科学技术,提高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大力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针灸医学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针灸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论证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面向会员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培养针灸适宜技术人才,提高针灸医学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三)广泛开展中医药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升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文化素养;

  (四)积极推动针灸地方标准的制定,促进行业标准的研究,加强团体标准的建设,主导建立和完善针灸医学的标准体系;

  (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针灸医学科技项目的组织和评审工作;开展针灸医学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决策咨询与论证工作;提出针灸医学政策和工作建议,为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六)开展针灸医学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展览,促进针灸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针灸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为从事中医针灸学及专业相关的医疗、教学、科研、编辑、生产、管理和健康服务业人员;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医针灸行业职业技能证书人员,或经过中国、四川省针灸学会系统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在医学院校就读的学生。

  (五)单位会员:与本会业务相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登记成立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和医药企业等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按本会章程规定审核;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个会员单位。

  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六十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针灸学会2023年12月8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