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中医药学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简称:SATC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全省从事和支持中医药事业、产业、文化的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组织,是推进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始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方向稳步推进。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深化改革,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紧密联系当地政府与中医药界,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与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遵循民主办会与专家治会相结合原则,积极践行民主决策理念。积极探索中医药多元化发展路径,深挖中医药的丰富内涵和独特价值,聚焦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科研创新、产业转型升级。以服务省内广大中医药工作者为己任,积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促进中医药知识的传播与普及,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中医药人才队伍成长,促进民族医药繁荣发展,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为助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和实现中医药强省目标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的办会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走中医药事业、产业、文化“三位一体”发展道路,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秉承科学严谨、务实创新的工作态度和优良作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的纯洁性和权威性。坚持中西医相结合,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发扬中医药“大医精诚”的优良传统,以仁爱之心和高尚医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救死扶伤,为人民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强化本会自身建设等职责。加强廉政风险、意识形态风险等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本会积极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少数民族同胞齐心协力,共同为本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交流活动,重点课题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强学科间、学术团体间横向联系与协作,为中医药学术团体、中医药工作者、医疗机构、中医药相关企业搭建交流平台,举办展览展示、科普活动,推广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信息、科普等期刊、读物、书籍、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强化人才培养,持续为中医药工作者注入新的知识活力,及时更新科学技术知识储备,提升中医药工作者在科研创新、管理运营、成果转化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培训对象仅限本会会员;
(四)加强与海内外中医药行业和支持传统医药发展机构的联系,广泛开展中医药对外学术交流及业务合作,促进中医药产业与国内外市场对接与融合,推进四川中医药产业发展;
(五)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决策论证,对中医药发展现状深入分析,研究中医药在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康复治疗、“一老一小”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和潜力,探讨中医药与现代医学的融合创新路径,探讨中医药综合改革,推进中医药综合改革与医保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协同,推进中医药与电子信息融合创新。负责承办政府职能转移的相关工作,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各项第三方评估工作和任务;
(六) 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承接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开展团体标准研制和应用,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孵化;
(七) 开展会员服务工作,资助本会会员外出交流学习。依法维护会员和中医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相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八) 围绕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部署,开展相关的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帮扶、义诊捐赠和文化宣传等公益性活动;
(九) 本会对专委会实行直接管理,着力强化与各市(州)中医药学会在工作协调、业务发展方面的紧密协作;
(十)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从事和支持中医药事业、产业、文化相关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能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一)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人员的中医药管理、医疗、教育、文化、科研、药品生产经营、健康及康养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地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
1.普通会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院校医药相关专业毕业,取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等以上医学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者;
(2)高等医药相关院校在读二年级及以上优秀学生;
(3)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医师;
(4)从事和支持中医药工作,在其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
2.在满足普通会员基础上,高级会员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2)本会单位会员中的管理人员;
(3)对发展四川中医药有促进作用,在其业务领域有较大贡献,有较高社会影响力人员。
(4)担任本会理事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凡有入会意向的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本会秘书处审查,按程序报理事会备案。
(二)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本人提交普通会员入会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由本会秘书处审批和管理。
2.高级会员:本人提交高级会员入会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由本会秘书处管理和服务。
(三)按规定办法和程序发放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
(一)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管理,每年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报上一年度会员情况;
(二)本会统一印制、发放各类会员证书,会员证书只作为本会会员证明,不具有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三)各类会员以本会名义组织活动,需得到本会批准;
(四)会员会籍管理
1.每年对会员会费缴纳情况进行梳理,凡确认收到缴费提醒后,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2.已作退会处理的单位,原则上3年内不再受理入会申请,亡故的个人会员或注销的会员单位,会籍自然注销;
3.对于违反医德医风、违纪违法或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报本会秘书处审批后,予以相应处理;
4.单位会员若变更法人代表、单位等级、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等事项,需及时反馈本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5.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秘书处,会籍予以注销并收回相关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单位会员
1.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各类学术、科技活动;
4.推荐本会代表或理事、分支机构候选人;
5.推荐本单位优秀中医药相关人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人才推荐、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选和评价等活动;
6.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各类活动中进行展览、展示、宣传;
7.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开展学术活动;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9.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会员
1.共有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或本会分支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或所在分支机构学术资料;
(4)可申报本会主(协)办的学术期刊优秀论文;
(5)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共有权利外,高级会员还享有以下权利:
(1)加入本会相关分支机构;
(2)可申报本会主办、推荐的各类项目;
(3)可优先推荐为省级或国家级相关学术职务或专家;
(4)优先享受本会资助出国(境)进修学习,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相关培训计划;
(5)参加上级及相关单位组织的评选、推荐、宣传等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单位会员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爱党,遵纪守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对向本会推荐的候选人及项目承担审核监管义务;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筹集资金;
8.履行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个人会员
1.共有义务: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爱党,遵纪守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筹集资金;
(7)履行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除共有义务外,高级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为本会各分支机构积极争取中华中医学会等国家级学会、协会分支机构的更多委员名额及更高学术任职(包括委员、常委、副主委、主委等);
(2)积极争取更多全国性学术活动在四川省召开;
(3)应邀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奖项或项目评审,医学鉴定等工作;
(4)参与编辑出版相关学术刊物,积极邀请外省专家投稿;
(5)应邀参加本会组织的中医药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6)掌握本专业领域相关最新诊疗指南、专家共识以及前沿技术与研究成果,并通过科学普及、基层卫生服务、专项培训和义诊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基层地区及医疗资源薄弱区域进行推广应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特别组建专家智库,智库专家应由至少三名副会长及以上人员提名,再经会长办公会审定。智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被认定为省部级以上医学类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等;
(三)曾任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或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本会已卸任的会长、副会长、主任委员;
(四)境内外对四川中医药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专家或企业家;
(五)对促进四川中医药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决定理事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九)通过提案和决议;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原则上每家单位会员应当有至少一名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出;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家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或互联网新媒体形式召开。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或互联网新媒体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热爱中医药,责任心强,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因特殊情况秘书长非专职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适时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主要听取副会长和秘书长工作汇报;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
(六)遇突发重大事件,可直接组织实施须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相关事项,并按程序进行报备;
(七)若会长不能履职推荐一名副会长履职。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人或以上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为本会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名称为“四川省中医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专委会)。专委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接受本会管理,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本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可设立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专委会的设立、变动和撤并,由本会秘书处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规定办理。专委会实行委员制,专委会委员在本会会员中民主推荐产生。专委会民主协商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和青年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秘书人选。
专委会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各专委会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候任委员。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业务主管等上级政府部门拨款,承接政府职能工作收入;
(七)本会基金、投资收益;
(八)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收缴、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2月14日四川省中医药学会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