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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医药学会学术自律规范

发稿时间:2025.08.12 来源:四川省中医药学会 点击: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四川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学术道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坚守学术良知,遵循学术规范,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在中医药科研、学术交流、成果评审、论文发表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和参与本会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表现是: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

  (三)编造事实,伪造注释;

  (四)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五)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署名;

  (七)代写学术论文,捉刀代笔;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九)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术道德及学术自律规范。

  第六条 严格遵守本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注重陶冶情操,加强道德修养。

  第八条 爱岗敬业,努力钻研教学及科研业务,提高科研水平和教学能力,努力为医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第九条 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的相关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十条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咨询、科普、支医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严谨笃学,精益求精,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研究态度和精神。

  第十三条 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力戒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和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成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领导人选,聘请有造诣的评审专家成员。

  第十五条 确定严格的评审方案和网络、会议评审程序,研制科学的网络和会议评审办法,制定明晰的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参评人应回避与其申报成果相同类别的评审工作;当单位参评时,该单位的专家应回避与其申报成果相同类别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秉持严谨、科学、客观的评审态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专家名单、地址、通讯方式等不得泄露;评审结果未公示之前须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委员会将中止其评审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须经过一定期限的网络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质疑。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成果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将中止其成果参与评审;已经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遵循学术界和出版业的公认准则,严禁抄袭他人著作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二十三条 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自己著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二十四条 合著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所有著者共同约定署名方式,著作出版前须经过所有著者审阅,所有著者对著作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理论期刊在中医药学术研究中的引领作用,共同抵制学术失范与学术失信现象,维护和净化中医药学术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倡导学术批评,鼓励社会和舆论参与监督,鞭挞和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评判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是由秘书处提议经会长办公会审定理事会备案,受理违背学术规范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有权对会员是否遵守本会学术自律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或工作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工作组接到举报后,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前置调查和询问,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应有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调查人员回避。

  第三十一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相关举报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工作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寄)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自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以当事人收件签名之日计)起7个工作日内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三十三条 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本会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的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本会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  处理与复议


  第三十七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相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撤销其参评获得的学术奖励或学术荣誉。

  (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本会科研项目、论文评奖资格等。

  (四)开除其会籍。

  (五)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寄)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以当事人收件签名之日计)起7个工作日内,可向本会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本会的最终决定。

  第三十九条 经查证核实,被举报人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本会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本会学术委员会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建议被举报人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经2025年2月14日四川省中医药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